关于加强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价格监管的通知

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价格监管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2022年3月1日起我市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含尾气排放)”“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再生水价格“等部分政府定价项目,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加强放开政府定价项目的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工作
放开上述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放开政府定价的重要意义,在放开政府定价的同时,有效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避免市场价格水平大幅度波动。
二、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上述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其价格存在出现一定波动的可能性,各单位要增强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担当,精准研判价格放开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应对措施,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落实总体平稳有序。同时,要加大监测监管力度,重点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市场动态和社会舆情,当发现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或价格情集中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应迅速响应,及时应对,避免矛盾激化
三、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一)规范收费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各有关经营者价格调整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设施设备成本应按照资产折旧的规定年限合理分摊,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不少于7日)将项目名称、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行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放开的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行业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主管行会协会的监管和沟通,没有组织行业协会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监管机构或组建行业协会,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价格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四)加强行业自律。各有关经营者要自觉确保经营服务价格定价合理,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努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行业价格行为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价格行为、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密切关注、收集行业收费动态,发现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上涨等异常状态,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印发